十一月的县学,课程越发紧凑。朔望日的大课,除经史诗赋外,也开始加入一些“杂学”——今日讲的是《大明律》入门,由负责西斋治事斋的严训导主讲。
严训导年约五旬,面庞方正,不苟言笑,据说早年曾做过县衙刑名师爷,对律例刑名极熟。他往明伦堂前一站,目光扫过,满堂生员便觉一股肃然之气。
“尔等既为生员,他日或为官,或为吏,或为乡绅,皆需知律、明律、敬律。”严训导声音洪亮,“《大明律》乃太祖高皇帝亲定,我朝治国之基,万民之绳墨。今日不讲细目,但讲其要义精神,与尔等读书人最为相关者。”
他先从“十恶”讲起:谋反、谋大逆、谋叛、恶逆、不道、大不敬、不孝、不睦、不义、内乱。“此十恶者,常赦不原,遇赦不赦。读书人首重忠孝节义,若犯此条,功名尽革,性命难保,累及家族,切记!”
接着讲“八议”:议亲、议故、议贤、议能、议功、议贵、议勤、议宾。“此八类人犯罪,法司不可擅断,须奏闻请旨。尔等他日若得功名,便入‘议贵’之列,此是朝廷优待士人处,但亦需自重,莫恃此而枉法。”
又讲了些户婚、田土、钱债等民事律条的大原则,如“祖父母、父母在,子孙不许别籍异财”,“婚姻凭媒妁,写立婚书,依礼聘嫁”,“负债违约不偿,罪止杖责,并追本利给主”等等。
严训导讲得条理清晰,但多是照本宣科,强调纲常伦理与尊卑秩序。堂下生员大多埋头记录,也有如徐文斌之流,听到“八议”时,眼中闪过自得之色,腰杆都挺直了些。
林湛听得认真,心中却难免将这与前世的法律概念相比较。古代法律重刑轻民,维护宗法与等级的色彩极浓,且“礼法合一”,道德与法律界限模糊。他一边记,一边思考着其中的合理性与局限性。
讲到“犯罪首从”时,严训导道:“凡共犯罪者,以造意为首,随从者减一等。若一家人共犯,止坐尊长。此乃明尊卑、别首从之义。”
林湛举起了手。这是他在县学课上第一次主动提问。
严训导略微意外,颔首:“林生有何疑问?”
“学生愚钝,请教严训导,”林湛起身,恭敬道,“若甲乙二人共谋行窃,甲为主谋,乙为从犯。然行窃之时,乙临时起意,杀伤事主,甲并不知情。此案中,甲于窃盗为造意首犯,于杀伤则为不知情之从犯否?乙于窃盗为从犯,于杀伤则为临时造意之首犯否?律例于此,如何区分定罪?”
这个问题一出,堂下有些骚动。许多生员还停留在背诵条文的阶段,没想过这么具体的案例。徐文斌撇嘴嘀咕:“钻牛角尖。”
严训导却眼睛一亮。他放下书卷,沉吟道:“此问……触及律法精微处。依《大明律》,共犯罪者,各以所犯之罪论处。甲造意行窃,自当以窃盗首犯论;乙临时起意杀伤,自当以杀伤首犯论。然二人共谋行窃在前,乙之杀伤虽为临时起意,但若无共谋行窃之事,杀伤或不可成。故乙之杀伤罪,亦与其从犯窃盗之责相关。具体量刑,需视情节,由法司详勘。”
他顿了顿,看向林湛:“你能思及此,可见用心。律法非死物,案情千变万化,需究其情理,衡其轻重,方能不枉不纵。”
林湛谢过坐下。周文渊低声赞道:“林师弟此问,切中要害。”
这时,一直沉默坐在西斋区域的李慕白,忽然也举起了手。严训导有些讶异,这位以诗才闻名的孤高才子,竟也对律法课感兴趣?“李生请讲。”
李慕白起身,声音清冷:“学生亦有一问。若按‘八议’,士人犯罪可奏请减赎。然则,若士人犯‘十恶’,或贪赃枉法、鱼肉乡里,因其有‘议贵’之权,便可脱罪或轻判。此岂非使‘八议’成为护符,反伤律法公平?律法既云‘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’,又与‘八议’相悖,何解?”
这问题更尖锐!直接质疑“八议”制度的公平性。满堂哗然。徐文斌脸色一变,张口欲驳,却又不知如何说起。
严训导眉头微皱,显然没想到会有学生如此直接地质疑国朝根本制度。他肃容道:“李生此言差矣。‘八议’乃圣人‘刑不上大夫’之遗意,体现朝廷优待贤才、尊崇德望之心。且‘议’并非不罪,仍需奏闻圣裁,岂是护符?至于公平……天地尚有尊卑,人世岂能无别?读书人明理守节,自当为世表率,若真犯十恶重罪,纵有‘八议’,天理人心亦不容!”
他说得义正辞严,但显然有些动气。李慕白听了,神色不变,只微微一揖:“学生受教。”便坐下了,但那平静无波的眼神里,分明写着“不以为然”。
堂内气氛一时有些凝滞。林湛见严训导脸色不豫,想了想,又举手道:“严训导,学生可否再请教一例?”
严训导看向他,脸色稍缓:“讲。”
“假设某甲过失致人死亡,依律当判徒刑;某乙故意伤人致残,依律亦判徒刑。”林湛缓缓道,“二者刑责相同,然其主观恶意、社会危害,是否应有所区分?律例中,于‘故意’与‘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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